閻曉宏:與時俱進,切實保護作家藝術家合法權益 ——專訪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版權協(xié)會理事長閻曉宏
4月26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醞釀10年之久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終于邁出重要的一步。從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到加強法律銜接并落實有關國際條約義務,每一個條款的實施都將切實影響并改變每個人的相關權利。在此前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都曾就此提出提案、議案,今年,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更是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對于廣大作家、藝術家來說,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到底意味著什么?記者就此采訪了全國政協(xié)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版權協(xié)會理事長閻曉宏。
電話接通時已是下午5點多,閻曉宏剛剛參加完下午的小組會議。他說,5月22日,新中國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系每個公民民事權利的綜合性法典,其中的第123條專門講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一條就是對作品的保護。自1991年新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以來,這是近30年來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與以往相比,前兩次都是相對被動、局部的修訂,此次則修改幅度較大,幾乎回應了社會關切的方方面面的問題。
在談及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對廣大作家藝術家的意義時,閻曉宏表示,此次修改很重要的一點是強調了對于智力成果的保護。一般來說,作家藝術家是權利的主體,作品是客體。近些年來,作品數(shù)量呈現(xiàn)出爆發(fā)式增長的態(tài)勢,比如現(xiàn)在網絡文學的寫作,數(shù)目就十分驚人,這些數(shù)量龐大的寫作,需要區(qū)分出哪些是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哪些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換句話說,就是不是所有的寫作或繪畫、攝影等都能被稱為作品,構不成作品就構不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就無需納入保護范疇,這符合當下的實際,有助于激勵創(chuàng)作出更好的作品。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指出,作品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并以某種方式能夠復制的智力成果,其核心是智力成果,而以前并沒有這樣的表述,這樣既不利于作品的有效使用,也會產生很多社會糾紛和矛盾。
閻曉宏說,隨著互聯(lián)網等多媒體技術的發(fā)展,作者對作品具有的權利發(fā)生了變化,在以往作者對作品所具有的出版權主要是復制權,這是作者獲得財產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而現(xiàn)在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催生了一項新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權利與復制權是平行并列的。也就是說,作者寫完一本書可以先出版紙質書,再選擇網絡平臺授權許可作品在網絡中傳播,也可以先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再選擇出版社出版,按照契約原則,作者也可以將這兩項權利合并至一家,這些都必須符合權利人的意愿。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權,已經受到作家們的廣泛重視,也開始成為獲酬權的兩個重要渠道。還比如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問題,作家把一些難以行使的權利根據(jù)意愿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行使,一方面集體管理組織要客觀地扣除必要成本,最大限度把所收到的許可費用科學合理地分配給作品的權利人,另一方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要對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必要的監(jiān)管,這些都將為更好的保障作家權利提供法律保障。這都意味著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將對保障作家和藝術家的權利進行相對全面的觀照。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別強調了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對惡意的、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要進行懲罰性處罰。在閻曉宏看來,這與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緊密銜接,在保護著作權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出現(xiàn)侵權問題,特別強調要對侵權責任進行追究,比如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被破解技術裝置也視為侵權,權利人為作品設置的技術措施享有權利,這就為作品的有序運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他說,根據(jù)民法典草案對侵權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要進行懲罰性的賠償,比如著作權侵權的違法上限是500萬元,比以前大幅提高,這對懲治侵權盜版行為、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意義。
在采訪的最后,閻曉宏說,總體來看,社會各界都很期待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體現(xiàn)了平衡權利和權利使用,惠及社會公眾的目的,考慮到作者、傳播者和出版商等多方面的利益平衡,能達到目前的程度還是比較理想的。希望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以后,有關部門及媒體要做好宣傳工作,讓創(chuàng)作者更好地了解自己對智力成果有什么權利,才能更加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曉晨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