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中的史學價值
從美國歷史學家彼得·蓋伊的《歷史學家的三堂小說課》、法學家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文學想象與公共生活》到我國李銀河的《虐戀亞文化》,在這些專業(yè)性很強的歷史、法學或人類學著作中,文學作品都發(fā)揮了異乎尋常的作用,甚至成為他們核心觀點的支撐材料。這說明文學絕非只是一種審美的存在,它同樣是一種歷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很多時候,文學所呈現(xiàn)的諸多生存鏡像,已經(jīng)成為人們梳理人類公共生活的重要史料。這一點,在歷史研究中尤其突出。如徐忠明的專著《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就是通過對包公等公案小說的深入解讀,以考索其間蘊含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朱蘇力的《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tǒng)戲劇為材料》,也是以中國傳統(tǒng)戲劇為素材,深入分析了傳統(tǒng)法律與文學之間的關聯(lián)性。近讀陳兆肆的《清代私牢研究》一書,我發(fā)現(xiàn)作者同樣從清朝大量的文學作品(如小說、民諺等)中,考察彼時豐富的監(jiān)獄法規(guī)以及獄政實踐中的潛行規(guī)則,可見文學對于人類公共生活研究的重要作用。
當然,作為一部嚴謹?shù)氖穼W著作,《清代私牢研究》的主要資料還是來自官方律例典章、檔案、方志、官箴等。但是,涉及當時的民間對待私牢之經(jīng)驗、認知、觀感,以及有關私牢黑幕等細節(jié),上述官方文獻非諱莫如深,即語焉未詳,而在反映民間立場的清代小說作品中,卻有較細致的描寫。在該書中,作者吸收了大量較具紀實色彩的文學作品,如《活地獄》《歧路燈》等清代小說,以其生花之妙筆,將私牢周圍眾吏役的貪酷之相刻畫得入木三分,將獄政潛規(guī)則及私牢之黑幕揭露得纖細靡遺,同時也將民間對私牢“貶厭憎懼羨”的復雜觀感全面揭示。如作者論道,李寶嘉在小說《活地獄》中利用諧音法,將吏役名稱定為“莫是仁”(“莫是人”)、“史湘泉”(氏像犬)、“趙稿案”(找稿案),正可反映出民間對私牢管押行為及其操作者的深惡痛絕。清朝酷刑多,在一些清代小說作品中,根據(jù)這些酷刑的刑具及犯人被折磨的姿態(tài),以“餓鬼吹簫”、“壁上琵琶”、“鸚鵡籠”、“天平秤”等名稱以狀之,從而將文學之想象力發(fā)揮到極致。作者借助這些鮮活生動的晚清小說,從而將私牢的地獄鏡像揭示得更加飽滿和清晰。
客觀地說,從社會史層面來看,晚清監(jiān)獄類題材的小說,也確實助推了彼時牢獄潛規(guī)則及獄政新名詞在民間的快速散播,并成為牢獄之地獄鏡像投射至民間的重要媒介。如該書提及,清朝“班房”本為三班衙役的值宿之房,但后因監(jiān)獄空間不敷使用,而被當作羈押人犯及無辜人證的空間,且時有衙役以酷索賄的現(xiàn)象發(fā)生于此。著者詳細梳理了《活地獄》《歧路燈》《蕩寇志》等二十余種小說中有關班房的描寫,這些文學作品已然將班房視為官方監(jiān)禁場所,且多具黑獄色彩。著者由是指出,正是通過這些受眾廣泛的小說媒介,民間形成了“班房即監(jiān)獄”、“監(jiān)獄即地獄”等固定化的法律認知,而一些如同“班房”之類的舊有名詞也由此被賦予新的含義。
民諺作為民間文學之一種,在該書中也得到一定的利用。如書中論及,清末湖南官場有“放野火”一說,系指每遇涉及平民之命案時,地方衙役則會羅織牽攀兩造之親戚里鄰,以為勒索,故當?shù)赜小叭嗣鼉杉铱?,野火三十里”之民諺;清朝中期的四川,每遇盜案,州縣衙役便將失主鄰近之富戶指為同伙,拘押索錢,動輒牽連數(shù)家,名曰“賊開花”,故當?shù)赜钟小叭粢訉O能結(jié)果,除非賊案不開花”之民諺。
作為一本學術(shù)著作,該書還征引了一些談狐論鬼之作,看似不經(jīng),卻有深意致焉。譬如,在分析紀昀《閱微草堂筆記》、蒲松齡《聊齋志異》等文學作品時,作者意欲通過其中一干女鬼在陰間備受皂役盤剝蹂躪之事,來折射彼時人間女犯之境遇。正如作者指出,這些作品所寫雖是陰間地獄,影射的卻是人間私牢。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著者在一注釋中,較詳細地梳理中國“監(jiān)獄地獄說”的演變軌跡時,便征引了魯迅的監(jiān)獄印象,以及佛教地獄故事等資料。顯然,上述資料并不在正統(tǒng)的史料范疇之內(nèi)。
或許是為了突出史料的客觀性,《清代私牢研究》所選擇的文學作品,大多帶有紀實色彩。同時,作者在分析這些文學作品時,還充分發(fā)揮了歷史學人的考證之功。如作者在論證其所征引的《活地獄》一書內(nèi)容時,首先考證該書作者的生平經(jīng)歷,據(jù)而指出李寶嘉生于世宦之家,側(cè)身官場,對刑名諸事本即了解,而對其有撫養(yǎng)之恩的伯父李翼清,曾歷任山東肥城、濟陽、黃縣等知縣,后升任東昌府知府、山東候補道員。李寶嘉自幼隨伯父就養(yǎng),對衙署班房弊病了解深切,故形諸筆端者真實可信。其次,著者將《活地獄》中所描寫之獄政經(jīng)驗,與清代具有從政經(jīng)歷之官員文集所載做法兩相比對,從而印證小說所寫非虛。如著者指出,小說《活地獄》第九回中所提新任陽高縣姚縣令不時親自夜里去班房點名,“因之各差役不得有私自賄放之事”一事,即可與乾隆朝名幕汪輝祖在《學治說贅》一書中所述官長尤應在夜晚查點班房“以防賄縱”的主張相契合。又如,著者在論述清代私牢源頭時,使用了《明珠緣》這一小說資料,而關于此書的作者及成書年代,學界向來聚訟紛紜。不過,著者在充分利用繆荃蓀《藕香簃別鈔》、鄧之誠《骨董續(xù)記》等論述基礎上,力證其為明末清初之作。
讀《清代私牢研究》,給我最大的啟發(fā)并非史學上的考辨,而是作者在文史互證過程中,別有意味地探討了“文學中的法律”,并進而道出了文學在審美功能之外的諸多價值,也使我們有理由相信,文化研究之于文學,仍是一片有待著力發(fā)掘的廣闊空間。